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等情况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召
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601,787,759 股扣除 263,925 股后的 1,601,523,834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77 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人民币 123,317,335.22 元(含
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自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完成部
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已由 1,601,787,759 股
变为 1,601,523,834 股。
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01,523,834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7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
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930 元;持有非
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
每 10 股派 0.77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40 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70 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5 月 18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91 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947 乌鲁木齐鑫驰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5 月 9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
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 3 号
楼 6 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方振宇、罗希文
咨询电话:0755-33614068
传真电话:0755-32901132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