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13 日
召开 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8,7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62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8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98,70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48,050,000 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4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4
月 22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
(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
股东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
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4、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1*****531 刘东良
2 01*****920 刘东杰
3 01*****283 靳彩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4 年 04 月 14 日至登记日:2014 年 04
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资本公积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转增股本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4,000,000 74.97% 37,000,000 111,000,000 74.97%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13,000,000 17.57% 6,500,000 19,500,000 17.57%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61,000,000 82.43% 30,500,000 91,500,000 82.4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4,700,000 25.03% 12,350,000 37,050,000 25.03%
三、股份总数 98,700,000 100.00% 49,350,000 148,050,000 100.00%
七、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 148,050,000 股摊薄计算,2015 年
年度,每股净收益为 0.3548 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西省稷山县西社工业园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张巍
咨询电话: 0359-5662069
传真电话: 0359-5662095
九、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利润分配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