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5-02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
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13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
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47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
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境内(外)个人股
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47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
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
0.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
款0.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5年5月22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
价(港币:人民币=1:0.788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9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5年7月10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7月9日,股权
登记日为:2015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10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A股股东;截止2015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
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5年7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
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如果B股股东于2015年7月14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
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38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
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5年9月10日前(含
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
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A 股和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
2015年9月1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
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咨询机构:
联系电话:024-47828360、024-47828980
传真:024-47827004
联系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36号 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吉臣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附件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