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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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浩律证字第 003 号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致: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浩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50 在天津空港经

济区航天路 77 号贵公司 105 会议室召开的贵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验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

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

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50 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 77 号贵公司 105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常世平先生主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会议

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

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

(或代理人)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0,829,54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额 823,040,000 股的 26.83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公告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3,937,07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额 823,040,000 股的 4.1234%。

(二) 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

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随后,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全部提案均

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

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韩旭 孙宇

韩旭

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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