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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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6-02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9 元;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

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71 元;其他

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9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16 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至 2016 年 6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 401,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76,190,000 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 0.17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71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512-68415208

3、传 真:0512-68252408(转)909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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