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30 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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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35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为 212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专业人员

以及有高潜力的普通员工。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不相违背。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并同

1

意按照《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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