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议案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
表意见如下:
1、关于成立海绵城市建设 PPP 项目公司及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环世
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迁安市海安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组建项目
公司,负责迁安市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及整体运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拟签订 PPP 项目合同及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环世
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海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草签海绵城市建设 PPP 项目的《PPP 项目合同》,投资、建设、管理及运营迁
安市海绵城市 PPP 项目,能够提升公司在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方面的投资建设运营
一体化的经营能力,提高公司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域的市场份额;同时能够给公司
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差额补足及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与中国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对银行资管计划产品按照约定的预期
收益率按时全额退出提供差额补足义务。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
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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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上述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孙枫、宋晏、雷达、林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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