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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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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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君立顾字第 066 号
致: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林 拓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15401)参加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富春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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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
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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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富
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
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613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158,456,71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380,002,637 股)的 41.698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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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4,037,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80,002,637 股)的 1.062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上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及 2016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5 时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62,490,47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
对 3,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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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 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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