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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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65693839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目录

引言..................................................................................................................................... 2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 4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5

三、 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 6

四、 本次收购的方式 ...................................................................................................... 7

五、 收购资金来源情况 .................................................................................................. 7

六、 后续计划 .................................................................................................................. 7

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9

八、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9

九、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十、 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 10

十一、 结论意见 ............................................................................................................ 1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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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根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或“收购人”)的委

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现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编制的《中海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下称“《收购报告书》”)所涉及的有关事项,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收购报告书》及本次中国远洋海运集团

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

方式间接收购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下称“中海集团”)持有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中海发展”或“上市公司”)的 1,554,631,593 股股份(下称“拟收购股份”,占

中海发展总股本的 38.56%)涉及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间接持有上述拟收购股份(下

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并依据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中国远洋海

运集团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收购

的有关问题向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的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的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要求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

2-1-1-2

2.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并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者复印件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的;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的行为以及本次收购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编制的《收购报

告书》的备查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外,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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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

1、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注册成立的国有独

资公司。根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10000MA1FL1MMXL;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628 号;注册资本为:1,10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许立荣;经营范围为:“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

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有

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通

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适当核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

为国务院出资设立、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国

资委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的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

3、根据收购人的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收购报告

书》签署日,收购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

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

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收购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有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新设立

公司,本次收购前不存在在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亦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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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许立荣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万敏 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刘章民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何庆源 董事 中国香港 中国 否

钟瑞明 董事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否

徐冬根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王海民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张善民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郝文义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孙月英 总会计师 中国 中国 否

孙家康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叶伟龙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黄小文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丁农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王宇航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俞曾港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徐爱生 纪检组组长 中国 中国 否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上述人员最近 5 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有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为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架构,明确集

团定位,优化资源配置,积极落实重组整合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聚焦航运主业,

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航运企业,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确保重组红

利充分释放。

(二)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海集团成为收购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海发展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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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集团(包括其下属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以资管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中海发展 7,000,000 股 A 股股份。本次增持后,中海集团(包

括其下属公司)持有中海发展 A 股股份 1,543,924,595 股,约占中海发展已发行

总股本的 38.29%。中海集团(包括其下属公司)拟在未来 6 个月内(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算)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合适的价格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1 亿元(包括此次增持),并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

的中海发展股份。

根据中海发展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披露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6 年 1 月 5 日,

中海集团(包括其下属公司)以资管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

增持中海发展 A 股股份 17,706,998 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5,127 万元,增持均

价为人民币 8.54 元,累计增持股份占中海发展总股本的 0.44%。在增持计划实施

前,中海集团持有中海发展股份 1,536,924,595 股,占中海发展总股本的 38.12%,

增持计划完成后,中海集团(包括其下属公司)持有中海发展股份 1,554,631,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56%。

截至 2016 年 1 月 6 日,中海集团已完成《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中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中海集团

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中海发展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其持有的中海发展股份。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暂无

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

划。

三、 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1、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

公司与中海集团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5 号)文

批准。

2、2016 年 5 月 3 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国

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海集团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的产权登记变更申请已

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已完成。

3、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海集团的全部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

洋海运集团事宜,已经取得中国境内反垄断的批准。

4、就本次收购事宜,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同意豁免中国远洋

海运集团就本次收购事宜就中海发展的股份进行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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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完成尚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未在《收购办法》规定

期限内提出异议。

四、 本次收购的方式

1、本次收购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通过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间接收购中

海集团持有的中海发展的全部股份。

2、根据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中海集团现时持有中

海发展 1,554,631,593 股股份(其中中海集团直接持有 1,536,924,595 股,中海集

团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17,706,998 股),占中海发展总股本的

38.56%。

3、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通过中海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1,554,631,593 股股份,占中海发展总股本的 38.56%。

4、根据中海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中海集

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 收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

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5 号)批复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收购方式

是由于国务院国资委以无偿划转方式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整

体划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导致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

次收购中收购人无需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

六、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目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油运业务、LNG(即“Liquefied Natural Gas”,液化

天然气)运输业务和散运业务。鉴于中海发展正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散运业务相关资产将被全部出售,同时购买从事油运业

务、LNG 运输等业务的大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大连远洋”)100%股权,

中海发展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油气运输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除上述情况外,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暂无其他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本次收购完

成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将深入推进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海集团的进

一步整合,不排除根据战略需要及业务重组进展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进一步

调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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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除上述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暂无其

他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无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本次收

购完成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将深入推进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海集团

的进一步整合,不排除根据战略需要及业务重组进展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资产

和业务重组的可能。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中海发展二〇一六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孙家康先生为

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聘任事宜将提交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生效。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除上述事项及

上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可能产生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变更情况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暂无其他对上

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

发生除正常人事变动外的其他变化。未来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管人员进行调

整,收购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收购报

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

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除上述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产生的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变动情况外,截至《收购报

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

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收购报

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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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除上述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暂无其

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远洋

海运集团将深入推进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海集团的进一步整合,不排

除根据战略需要及业务重组进展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进一步调整的

可能。

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收购不涉

及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保证未来上市公司的独立运

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已承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以及人员独立,继续使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在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海发展控股股权期间,

其自身并通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将持续在人员、财务、机构、

资产、业务等方面与中海发展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

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

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

(二)关于同业竞争

1、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交易前,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新设立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交易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拥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海集团

的 100%权益。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目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油运业务、LNG 运输业

务和散运业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远洋同样从事油

运业务和 LNG 运输等业务;而中远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远散货运输(集团)

有限公司同样从事干散货运输业务。

鉴于中海发展正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散

运业务将被全部出售,同时购买从事油运业务、LNG 运输等业务的大连远洋

100%股权,中海发展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油气运输业务,且为中

海集团下属唯一专业从事油气运输业务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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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于 2010 年承租一艘散货船(即“爱德华”轮),租期自交船之日

起不少于 120 个月,但不超过 122 个月零 15 天。该散货船目前由中海散货运输

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散运”)实际经营,上市公司及中海散运正在与船东就租船

人变更为中海散运或其下属子公司事宜进行沟通,拟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

购买的交易交割前完成变更事宜。

根据大连远洋提供的文件及大连远洋的说明,大连远洋目前承租两艘散货船

(即“艾维亚”轮和“帕维亚”轮),租期自 2011 年 8 月 30 日起七年;从租赁

期限的第五年开始,船东每年有一次选择是否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大连远洋已

将该等散货船转租给第三方。鉴于大连远洋并未实际从事散运业务,前述大连远

洋存在船舶租赁协议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的交易完成

后主要从事油气运输业务的定位。

因此,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中海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从事油气运输的相关业务,上市公司与中国远

洋海运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中国远洋海运

集团已出具了承诺函,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在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海发展控股股权期间,除下述第四项情形

外,本集团及其他下属公司将不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从事对中海发展及其子公

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且不会侵害中海发展及其子

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来设立其他子公司或合营、联营企业从事与中

海发展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用其他的方式直接或

间接的参与中海发展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

2、如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公司可能在将来与中海发展在主营业务方面发

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与中海发展发生实质利益冲突,本集团将放弃或将促使本集

团控制的公司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或将本集团和本集团控制的公

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中海发展。

3、本集团不会利用从中海发展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与

中海发展现有从事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鉴于中海发展控股股东中海集团曾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函”),承诺在 5 年内将下属散运资产及

油轮资产注入中海发展。考虑到中海发展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完成后,中海发展将主要从事油气运输业务,不再从事散货运输业务,中海

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以下称“新承诺函”)并提请中海发展股东大会豁免其于原承诺函中关于散货

运输相关的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事项,即: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

则原承诺函中关于散运资产应注入中海发展或对外处置的承诺、关于散运资产注

2-1-1-10

入或对外处置前进行租赁和委托经营的承诺均无需继续履行;如果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未能实施,则原承诺函中承诺事项应继续履行,履行期限延长至自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具体情况详见中海发展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豁免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5-083)。前述豁免事项尚须中海发展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另,根据中海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拟将

其持有的大连远洋 100%股权转让给中海发展,本次重组完成后,本集团及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即除中海发展及其下属企业外)均不从事油气运输业务。

本集团就上述事项进一步承诺如下:

如果中海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实施且中海发展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中海集团豁免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则本集团及其下属控制企业(包括中海

集团)将继续履行原承诺函中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长至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

止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5、如出现因本集团或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海发展

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关联交易

1、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交易前,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新设立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2、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收购完成

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将间接持有中海发展 38.56%的股份,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及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将构成关联交易。

为确保本次收购完成后,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本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

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

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

海发展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2、本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发展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

定,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与中海发展签订关联交易

2-1-1-11

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集团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本集团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

司之间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综上,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收购人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避免未来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所作出的承诺

及安排合法、有效;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对前述情况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八、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1、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中海发展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中海发展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 5%以

上的交易。

2、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中海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

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

何类似安排。

4、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就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

《查询结果》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中国远洋

海运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收购人监事郝文义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中海发展股票 0 股;累计卖出中海

发展股票 10,000 股,交易价格区间为 6.87 元/股-6.88 元/股,期末持股数量为 0

股。

收购人监事郝文义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中海发展股票 2,000 股,

交易价格为 6.85 元/股;累计卖出中海发展股票 3,600 股,交易价格区间为 6.78

元/股-6.86 元/股,期末持股数量为 0 股。

就上述交易情况,郝文义出具情况声明与承诺如下:

2-1-1-12

“除上述买卖中海发展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

他买卖中海发展股票的情况。

本人及直系亲属以上买卖中海发展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的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系独立的行为,与本次收购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海

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被禁止的交易行为。”

十、 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为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为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经本所适当核查,上述收购人聘请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中海集

团、中海发展及本次收购没有关联关系。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并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收购人持一份,另一份随其他材料上报中国证

监会。

(以下无正文)

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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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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