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鼓动力: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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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16-021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2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

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

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所得税

其他股东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一、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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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利润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638,770,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共计派发327,754,046.60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个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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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本次利润分配的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公司股东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太杰、印建安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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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710075

电 话:029-81871035 传 真:029-81871038

七 、备查文件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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