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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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求。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公司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

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基础上制定的。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

于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满足利润分配政策原则的条件下,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未来三年(2016-2018)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作如下安排: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3 的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6-2018)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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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如公司当年

未以现金分红,则不得单独以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3、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未来三年

(2016-2018)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其中股东大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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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第七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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