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的
原则,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刘卉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对刘卉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
录 1-3 号》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关于增加委托理财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增加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足,在保证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
发展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理财产
品,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提高资产
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增加委
托理财额度至 4 亿元(包括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16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中的 2 亿元额
度),该 4 亿元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
三、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
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
定、积极、合理的分红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宿玉海 申子瑜 赵 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