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30 12: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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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

推荐施祥贵先生、赵高明先生、张邦友先生、王嵘先生、汤国华先生、樊利平先

生、马玲玲女士、周宇先生、伍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马玲玲

女士、周宇先生、伍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2、根据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料,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9 名候选人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详细了解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以上三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我们同意上述 9 名董事候

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

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玲玲 周 宇 伍 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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