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游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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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

2、上述交易内容符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九次会议对《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九次会议对《关于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议案、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九次会议对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潘飞 胡建绩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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