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
——《关于购买景泽生物相关产品技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前就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充分沟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
核了相关资料,在进行充分论证后,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购买贝伐珠单抗注射液(重组抗VEGF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和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重组人源抗TNF-a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等新药开发阶段成果
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司未来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结果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双方的
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
3、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与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
系,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依据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财企[2004]20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财企[2004]20号)、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
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
[2012]248号)。估值报告采用的估值方法参考了《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评协[2011]229号)准则的规定,基本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
估值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估值方法和估值目的
相关,可以反映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依据该估值报告结论交易不会
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 ,为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 立 董事签名 :
赵 强 丁 健 杜守颖 沈 义
⒛ 16年 5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