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股份: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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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7 证券简称:蓝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5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5,165,79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7%;其

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4,230,20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星期三)。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蓝盾信

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张远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356 号)核准,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蓝盾股份”)向张远鹏发行 4,252,650

股股份、向史利民发行 2,525,011 股股份、向梁发柱发行 996,801 股股份、向张

宇弋发行 996,801 股股份、向程庆国发行 930,267 股股份、向王兵发行 664,476

股股份、向曹冬平发行 597,942 股股份、向黎讴发行 597,942 股股份、向张萍发

行 597,942 股股份、向赵隽发行 132,895 股股份、向新疆阳信盈昇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996,801 股股份、向中山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868,596

股股份、向中山中科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868,596 股股份、向上海祥禾泓

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781,737 股股份、向广州至善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781,737 股股份、向中山中科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

行 390,868 股股份、向梅州中科客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390,868 股股份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广州华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炜科技”)100%股权。上

述向张远鹏等 17 名交易对象发行的合计 17,371,930 股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5 日。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该转增事项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张远鹏

等 17 名交易对象所持有的 17,371,930 股增加为 38,218,246 股。

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该送转

事项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实施完毕,张远鹏等 17 名交易对象所持有的 38,218,246

股增加为 76,436,492 股。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978,585,034 股 , 其 中 有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357,592,2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4%,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620,992,76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63.4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股份锁定期承诺

1、张远鹏、史利民、梁发柱、张宇弋、程庆国、王兵、黎讴、曹冬平、张

萍、赵隽(以下合称“自然人认购方”)承诺:

(1)自然人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上市公司在其依法公布 2015 年财务报表和华炜科技

2015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最早交易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之后,自然人认购方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30%;

(3)上市公司依法公布 2016 年财务报表和华炜科技 2016 年度《专项审核

报告》后,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最早交易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后,自然人认购方可

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30%。

(4)上市公司依法公布 2017 年财务报表和华炜科技 2017 年度《专项审核

报告》后,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最早交易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后,自然人认购方可

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40%。

(5)自然人认购方应确保华炜科技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经审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以及 2017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在 2017 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日之前回款的合计金额不低于上述各年度经审计实际净利润合

计金额的 65%(即“2014 年度至 2017 年度经审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合计额+2017 年末经审计应收账款余额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专项审核报告》

(2017 年度)出具之日应收账款回款额≧2014 年度至 2017 年度经审计实际净利

润合计金额*65%”),否则自然人认购方届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应在

依法公布 2017 年财务报表和标的公司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

报告》后,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最早交易日起延长锁定 12 个月。

(6)在利润补偿期内(2014 年-2017 年),如自然人认购方需就标的公司

实现净利润数不足的情形实施补偿的,自然人认购方所持股份应于当年补偿实施

完毕后方可解锁,且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计入当年解锁数量,即自然人认购方当

年应解锁股票数量=根据有关约定计算得出当年可解锁数量-应补偿股份数量。按

照上述方式计算出当年应解锁股票数量如为负数的,应相应在下一年度解锁股票

数量中予以扣减。

(7)若自然人认购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在利润补偿期内因

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或因减值测试而触发补偿条款的,则自然人

认购方应在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当年需补偿的净利润数后方可

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应股份。

(8)本次交易完成后,若自然人认购方之任何一方被上市公司选举或聘任

为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等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不时颁

布之其他约束性规定。

2、新疆阳信盈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信盈昇”)、

中山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投”)、中山中科阜鑫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阜鑫”)、中山中科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科恒业”)、梅州中科客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客家”)、

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禾泓安”)、广州

至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至善”)(以下合称“非

自然人认购方”)承诺:

(1)非自然人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上市公司在其依法公布 2015 年财务报表和华炜科技

2015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最早交易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之后,非自然人认购方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40%。

(3)上市公司依法公布 2016 年财务报表和华炜科技 2016 年度《专项审核

报告》后,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最早交易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后,非自然人认购方

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60%。

(二)业绩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利润补偿方(即自然人认购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自然人认购方对华炜科技在利润补偿期实现的净利润数进行下述承诺:华炜科技

在利润补偿期(2014 年-2017 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16,200 万元,且 201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800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600 万元,2016 年度净

利润不低于 4,500 万元,2017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300 万元。

上述净利润是指华炜科技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

(三)竞业禁止承诺

自然人认购方承诺:除非本人不再持有蓝盾股份的股份,否则本人及本人的

全部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蓝盾股份及其子公

司(包括华炜科技)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

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蓝盾股份及其子公司(包括华炜科技)届时正在从事的

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若本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则本人应将通

过本次交易取得之上市公司股份无偿返还予蓝盾股份,蓝盾股份将依据内部决策

程序注销本人返还之股份(有关股份已转让的,应将转让所得价款返还);若本

人因违反上述约定给蓝盾股份或华炜科技造成损失,则除上述股份返还义务外,

本人还将根据蓝盾股份或华炜科技届时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避免关联交易承诺

自然人认购方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

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蓝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

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蓝盾股份及其中小股东

利益。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蓝盾股份《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蓝

盾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同时,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16]002732

号《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

报告》,2014 年度、2015 年度华炜科技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数据确定)2,975.09 万元及 3,803.57 万元,上

述相关年度的业绩承诺已实现,前述相关认购方所持部分限售股份可按约定解除

限售。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 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5,165,79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7%;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4,230,20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17 名。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表:

单位:股

所持有限售 本次申请解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条件股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量

1 张远鹏 18,811,660 5,613,498 4,677,915 注(1)

2 史利民 11,210,048 3,333,014 3,333,014

3 梁发柱 4,385,924 1,315,777 1,315,777

4 张宇弋 4,435,924 1,315,777 1,315,777

5 程庆国 4,143,176 1,227,952 1,227,952

6 王兵 2,973,694 877,108 877,108

7 曹冬平 2,680,944 789,283 789,283

8 黎讴 2,630,944 789,283 789,283

9 张萍 2,630,946 789,283 789,283

10 赵隽 584,738 175,421 175,421

11 阳信盈昇 4,385,924 1,754,369 1,754,369

12 中科创投 3,821,822 1,528,728 1,528,728

13 中科阜鑫 3,821,822 1,528,728 1,528,728

14 祥禾泓安 3,439,642 1,375,856 1,375,856

15 至善创投 3,439,644 1,375,857 1,375,857

16 中科恒业 1,719,820 687,928 687,928

17 中科客家 1,719,820 687,928 687,928

合计 76,836,492 25,165,790 24,230,207

注(1):张远鹏先生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 18,811,660 股,除 2016 年 3 月 22 日获授限

制性股票 100,000 股外,余下的 18,711,660 股皆为通过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的股

份,根据相关规定,其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18,811,660-100,000)*30%=5,613,498

股;作为公司董事,张远鹏先生任职期间内每年可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根据相关规定,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18,811,660-100,000)

*25%=4,677,915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增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57,592,272 36.54% -25,165,790 332,426,482 33.97%

01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份 81,036,766 8.28% -16,226,396 64,810,370 6.62%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份 7,900,000 0.81% - 7,900,000 0.81%

03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份 27,248,268 2.78% -8,939,394 18,308,874 1.87%

04 高管锁定股份 241,407,238 24.67% - 241,407,238 24.6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20,992,762 63.46% 25,165,790 646,158,552 66.03%

股份总数 978,585,034 100.00% - 978,585,034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蓝盾股份的相关股东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蓝盾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重大资产

重组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和其他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3、蓝盾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对蓝盾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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