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46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以电话和传真方式
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以现
场加通讯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 3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由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书面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向志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罗韶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董事会聘任杨永席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三年。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张爱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
年。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同意聘任童永秀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
1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提名,公司同意聘任易琳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同意
聘任张爱明先生、郭世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均为三年。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换选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宋德亮、向志鹏,张忠继,召
集人为宋德亮;换届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宋德亮、张忠继、向志
鹏,召集人为宋德亮;换届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向志鹏、张忠继、易琳,
召集人为向志鹏;换届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为向志鹏、乔贇、易琳,召集
人为向志鹏。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临 2016-48 号)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并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
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
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临 2016-49 号)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临 2016-50 号)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
于公司填补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发行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关于发行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公告》
(临 2016-51 号)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6-52
号)
上述议案八~十二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本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高管简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非公开
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3
附件 1: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审议
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3、所聘任的高管人员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
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独立董事:乔 贇
宋德亮
张忠继
2016 年 5 月 27 日
4
附件 2:简历
向志鹏:41 岁,男,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副经理、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结算中心主任、公司财务总监、江苏江淮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东银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罗韶颖:女,43 岁,本科学历。曾担任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总监、财务
分管领导;现任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
席及执行董事,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永席:男,42 岁,本科学历。曾担任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区域 PMO 项目
总监、副总经理、营运总经理、龙湖云南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
易 琳:女,44 岁,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
曾就职于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曾担任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公
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张爱明:男,42 岁,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会计师。曾就职
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甲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森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郭世彤:男,49 岁,大学本科学历。1997 年至今,先后担任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副总经理、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迪马股份副总裁。
童永秀:女,50 岁,研究生,历任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
券事务代表。
5
附件 3: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已在《重庆市迪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自查报告”)中对迪马股
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的商品房开
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
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
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迪马股份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
向志鹏 罗韶颖 易 琳
乔 贇 杨永席 张忠继
宋德亮
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崔卓敏 潘 川 彭文红
公司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郭世彤 张爱明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6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
本公司(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迪马股份”)的控股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迪马股份已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
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自查报告”)中对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专项自
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迪马股份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7
罗韶宇先生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
本人(罗韶宇)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
的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迪马股份已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
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自查报告”)中对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专项自
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迪马股份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迪马股份实际控制人签名: 罗韶宇
2016 年 5 月 27 日
8
附件 4: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
公司填补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保障公司填补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本人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
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
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
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9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
向志鹏 罗韶颖 易 琳
乔 贇 杨永席 张忠继
宋德亮
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崔卓敏 潘 川 彭文红
公司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郭世彤 张爱明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10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填补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本公司(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迪马股份”)的控股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迪马股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迪马股份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迪马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
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迪马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
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而给迪马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11
罗韶宇先生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填补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本人(罗韶宇)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
的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迪马股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迪马股份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迪马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
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
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迪马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
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而给迪马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迪马股份实际控制人签名:罗韶宇
2016 年 5 月 27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