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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08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
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韩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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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及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房山
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韩村河山庄会议中心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田玉波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
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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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
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及
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记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
算依据。
4、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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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暨确认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 《关于 2016 年度预计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1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
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9、议案 10 需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
独计票。
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暨确认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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