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海利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查阅了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认
为王利枫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一致同意
王利枫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之签字盖章页)
张海明: 卫秀余: 陈磊: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