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
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王利枫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
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
公司董事会聘任王利枫先生为副总经理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王利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表决
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提出调整后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参照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薪酬
水平,并且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此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2、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亦已回避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