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6]第 102 号
致: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毛献萍律师、陈凡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 时在广东省广州市石楼镇市莲路 339 号广东鼎创投资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
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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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决议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 时在广东省广州市石楼镇市莲路 339 号广东鼎创投资有限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125390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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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46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认证。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报告及议案:
议案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四: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六: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的计票和监票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统计完毕后即于大会现场公布了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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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述审议事项中,议案八“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及议案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均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通过,其余审议事项均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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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林泰松 律师 毛献萍 律师
见证律师:
陈 凡 律师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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