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延长授权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战略转型及保护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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