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广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上述补充通
知公告了由公司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君泽君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湛江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至 2015 年 5 月 27 日下午,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
君泽君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a) 君泽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
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87,854,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3.10%;
b)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c)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君泽君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5,131,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1.4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经君泽君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君泽君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君泽君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九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君泽君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该等议案如下: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5)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九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君泽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君泽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俊 刘方誉
张乐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