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光
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审慎
核查,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控股”)
和交易对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上海三快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快”)等以及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公司及光线控股拟共同对外投资,公司拟以
自有资金 15.83 亿元人民币现金为对价购买上海三快持有的标的公司 19%的股
权,光线控股拟以其持有的 176,016,506 股公司股份为对价换取三快科技持有的
标的公司 28.8%的股权;同时光线控股拟以 8 亿元人民币现金为对价购买上海三
快持有的标的公司 9.6%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19%
股权,光线控股持有标的公司 38.4%股权。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京会兴审字第
12010145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以及与标的公司原股东将开展战略合
作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通过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整
体估值为83.33亿元,交易定价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及其相关合同的条款,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
易合同的签订。
关联董事王长田先生因在光线控股任董事长,因此回避表决,本议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以15.83亿元人民币现金为对价购买上海三快持有的标的公司
19%的股权,光线控股以其持有的176,016,506股公司股份为对价换取三快科技持
有的标的公司28.8%的股权;光线控股以8亿元人民币现金为对价购买上海三快持
有的标的公司9.6%的股权。
独立董事:陈少峰、龚磊、王雪春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