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事先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材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
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线控股”)共同投资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完
成后交易对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将持有公司 6%股份,成为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交易的另一交易对方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
快”)为三快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光线控股、三快科技、上海三快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因此,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我们已经在董事会会议前收到公司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文本,对此议案所涉及的
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协议各方依据市
场价格进行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
联交易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陈少峰、龚磊、王雪春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