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
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李琳女士为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的议案》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李琳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二、李琳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了解李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李琳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嘉勇 张力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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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