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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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3 月
17 日开市起停牌;2016 年 3 月 23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停牌;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
牌。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尽
职调查等工作量大,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重组方案的相关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
在 2016 年 6 月 17 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
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我们一致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累计
停牌不超过六个月,停牌期限不超过 2016 年 9 月 17 日。
独立董事:单喆慜、杨之曙、章晓东、马新智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