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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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6日(周四)—2016年5月27日(周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15:00至2015年5月27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茂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1,336,98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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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224,847,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0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8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4%

8、8 名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会议,董事宋西全先生因公请假,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高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第 1-6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1,33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1,33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31,33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

临时公告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5 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230,933,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54%;

反对38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83%;弃权14,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88,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3906%;反

对389,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789%;弃权14,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05%。

5、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31,33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董事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同意231,33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92,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2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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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高强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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