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四川眉
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经审阅后备考报表反
映 的 100% 股 权 项 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3011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经审阅后备考报表反映的 100%股
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2
摘 要 .............................................................................................................. 3
正 文 .............................................................................................................. 6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7
二、评估目的 ................................................................................................. 10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 11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 14
五、评估基准日 ............................................................................................. 14
六、评估依据 ................................................................................................. 15
七、评估方法 ................................................................................................. 18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20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9
十、评估假设 ................................................................................................. 31
十一、评估结论 ............................................................................................. 33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 34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6
十四、评估报告日 ........................................................................................ 37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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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
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
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
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但本报告不能作为权属证明文件。
五、本报告评估结论系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进行
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估值意见;但本报告的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报告使用者应合理理解并恰当使
用评估报告。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
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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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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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拟将
其持有的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新筑)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转让与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筑投资)。根据股权转让方案,此次转让不包括眉山新筑持有
的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筑精坯)25%的股权和
成都市新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途投资)2%的股权。眉山新
筑对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分别为 17,477,298.02 元和
800,000.00 元,眉山新筑需将上述两家公司股权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转
让给新筑股份后,再由新筑投资收购眉山新筑 100%股权。
眉山新筑据此经济行为编制了备考财务报表,由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
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新筑股份的委托,对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
的眉山新筑基于备考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本次是评估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眉山新筑基于
备考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新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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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方案转让其持有的眉山新筑股权之经济行为提供价
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对象是眉山新筑基于备考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范围为眉山新筑备考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
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委估的资产账面值为 36,905.01 万元,负债总
额账面值为 16,761.55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 20,143.46 万元。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
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
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
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四、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
础法的评估结果。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在本报告假设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委估的眉山新筑基于备考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
益的市场价值为 23,609.20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陆
佰零玖万贰仟元整。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D=C/A×100
A B C=B-A
%
流动资产合计 23,115.97 23,880.54 764.57 3.31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789.04 16,097.51 2,308.47 16.7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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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投资性房地产 10,477.31 8,986.72
-1,490.59
-14.23
固定资产 2,743.22 2,780.00 36.78 1.34
在建工程 - - -
无形资产 - 3,869.28 3,869.28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3,869.28 3,869.28
其他非流动资产 568.51 461.51 -107.00 -18.82
资产总计 36,905.01 39,978.05 3,073.04 8.33
流动负债 16,349.05 16,306.98 -42.08 -0.26
非流动负债 412.50 61.88 -350.63 -85.00
负债总计 16,761.55 16,368.85 -392.70 -2.34
净 资 产 20,143.46 23,609.20 3,465.74 17.21
七、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有效使用期为
一年,即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期间有效。
八、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正文载
明的假设、限制条件及所披露的特别事项,并在利用本报告自行决策
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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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拟将
其持有的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新筑)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转让与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筑投资)。根据股权转让方案,此次转让不包括眉山新筑持有
的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筑精坯)25%的股权和
成都市新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途投资)2%的股权。眉山新
筑对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分别为 17,477,298.02 元和
800,000.00 元,眉山新筑需将上述两家公司股权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转
让给新筑股份后,再由新筑投资收购眉山新筑 100%股权。眉山新筑据
此经济行为编制了备考财务报表,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成都分所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水致远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原则,采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上述经济行
为所涉及的眉山新筑基于备考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
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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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要情
况介绍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筑股份)
成立时间:2001 年 3 月 28 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陆亿肆仟伍佰叁拾陆万捌仟贰佰柒拾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
经营范围:金属桥梁结构及桥梁零件的设计制造;建筑用金属结
构、构件的设计制造;橡胶制品的设计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的设计
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和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的设计制造;
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环保工程、
钢结构工程;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交通安全及管制专用设
备、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特种专业工
程专业承包;城市低地板车辆及配件的设计、制造,租赁及相关领域
的技术服务;合成材料制造;塑料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
品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上项目
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本次被评估单位为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简要情况
介绍如下: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眉山新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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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24 日
注册地址: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 15 号
注册资金:15,8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400148118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路桥施工机械设备、厂(场)内机动车辆(国
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公路、铁路道桥专用构件、冶金建材(涉
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自营产品进出口业务(按备案内容经营);
开发道路建设新材料;工程车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历史沿革及股东情况
(1)企业历史沿革
眉山新筑成立于2002年6月24日,系经四川省眉山市经济委员会批
准,由成都市新津新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成都新筑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筑股份)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由四川省眉
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眉山新筑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新筑投资出资 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新筑股份出资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2002 年 9 月 18 日,新筑投资将其持有眉山新筑的 800 万元股权转让给
新筑股份。
2004 年 4 月,眉山新筑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800 万元,转增后
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800 万元。
2008 年 10 月 30 日,新筑投资将其持有眉山新筑的 380 万元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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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给新筑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后,眉山新筑成为新筑股份的全资子
公司。
2012 年 4 月,根据股东决定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由原股东
新筑股份向眉山新筑新增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则眉山新筑的注册资
本变更为 15,800 万元。
(2)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元) 持股比例
1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58,000,000.00 100.00%
合计 158,000,000.00 100.00%
3、被评估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
根据眉山新筑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全部资产总额
38,382.66 万元,负债总额 18,589.28 万元,净资产 19,793.38 万元。该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总资产 458,375,223.25 430,106,663.90 383,826,590.51
总负债 250,816,098.88 222,302,238.64 185,892,822.48
净资产 207,559,124.37 207,804,425.26 197,933,768.03
营业收入 133,742,921.91 131,932,834.99 62,536,052.82
净利润 -1,197,512.98 245,300.89 -9,870,657.23
企业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眉山新筑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方案编制了备考财务报表,于评估基
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资产总额 36,905.01 万元,负债总额账
面值为 16,761.55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 20,143.46 万元。备考财务报
表资产结构如下:
备考财务报表资产结构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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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账面价值
A
流动资产合计 23,115.97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789.0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投资性房地产 10,477.31
固定资产 2,743.22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其他非流动资产 568.51
资产总计 36,905.01
流动负债 16,349.05
非流动负债 412.50
负债总计 16,761.55
净 资 产 20,143.46
该备考财务报表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
分所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是眉山新筑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100%。
(四)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
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次是评估眉山新筑基于备考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
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新筑股份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方案转让其持有的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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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新筑股权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眉山新筑基于备考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眉山新筑备考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
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委估的资产账面值为36,905.01万元,负债
总额账面值为16,761.55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20,143.46万元。
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其
他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递延所得税
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包
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其
他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包括其他非流动负债。
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资产评
估明细表》。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
范围一致。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负债情况
1、货币资金账面价值31,051,112.23元,其中现金3,024.93元,银行
存款25,250,761.61元,其他货币资金账面值5,797,325.69元。
2、应收票据账面值200,000.00元。主要为企业销售货物收到的不
带息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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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账款账面值134,541,508.39元,核算的内容为各客户单位的
货物采购款。
4、预付账款账面值15,309,725.84元,核算的内容为企业预付的货
款和设备款。
5、其他应收款账面值19,946,792.59元,核算的内容为客户往来款、
职工备用金和关联方往来款。
6、存货账面余额30,776,954.95元,计提跌价准备3,735,509.38元,
账面净额27,041,445.57元。其中:原材料账面值9,484,612.86元,为企
业生产所需的钢管、轴座、螺杆、螺旋轴等原料;产成品账面金额为
9,542,077.16元,已计提跌价准备1,287,755.44元,账面价值8,254,321.72
元,主要为企业生产的多功能道路摊铺机和挖掘机等;在产品账面价
值5,296,307.34元,主要是处于加工过程中的多功能材料摊铺机、液压
系统和行走装置等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发出商品为发往客户单
位的挖掘机,账面成本6,264,946.33元,均已签订合同,由于时间较久
未收回款项,企业按账面成本减去合同不含税价的50%计提了减值准备
2,447,753.94 元 , 账 面 净 额 3,817,192.39 元 ; 低 值 易 耗 品 账 面 价 值
189,011.26元,主要为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准备的备件、模具和
工装等。
7、其他流动资产账面值为3,069,115.05元,核算内容为企业待抵扣
的增值税进项税款。
8、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104,773,067.45 元,为企业已出租、待
出租的厂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厂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
物面积共计 57,685.02 平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 184,770.40 平米。
9、固定资产账面原值40,472,280.31元,账面净值27,432,231.61元。
其中: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账面净值22,417,307.16元,设备类资产账面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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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5,014,924.45元。
10、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5,685,117.79元,核算内容为资产的
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1、负债账面值167,615,524.46元,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
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
债。
(四)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法律权属
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投资性房地产:委估的投资性房地产中的房屋,共 8 项,总建筑
面积 56,978.72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企业出具专项说明,承
诺产权为眉山新筑所有,无权属纠纷。投资性房地产中第 12 项风钻实
验平台和第 15 项 4 号车间均已拆除。投资性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了土地
使用权证,土地证号为彭国用(2008)第 02639 号,土地位置为彭山
县青龙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
地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84770.40 平方米,使用权
终止日期为 2058 年 12 月 26 日。
机器设备:眉山新筑的主要设备是为从事摊铺机、挖掘机生产所
必须的设备,包括半门式起重机、花架门式起重机、双粱桥式起重
机、单柱校正压装液压机。截止基准日挖机生产线已停产,从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原厂房出租给物流公司作为仓库使用,原厂房内的设备除
管线、桥式起重机、花架门式起重机、单板链输送机、双板链输送机
和挖掘机整机涂装生产线外均已拆除;暂存于新筑精坯 1#厂房的半门
式起重机,已从原安装位置拆除。
(五)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
法律权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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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六)评估范围内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评估无表外资产纳入评估范围。
(七)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
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进行审阅后的备考财务报表结果;
除此之外,本报告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
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
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
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
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在本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沟通后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本经济行为的评估基准日是2015年12月31日。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
托方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并与各方协商讨论确定的。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该评估基准日为眉山新筑会计年末报
表日,也是审计基准日,便于评估机构充分利用被评估单位现有的财
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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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
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新筑股份总裁办公会议纪要(新筑股纪(2015)55号);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6.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委产权[2006]274号)。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
部令第14号);
9.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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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12.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产权[2009]941号);
14.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
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
令,2003年12月3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
准则》(财企[2004]20号);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2003);
3.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
[2007]189号文);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
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 号文);
6.《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 2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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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8.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9.《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
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的通知,中评协[2008]218号,2008年12月3日。
11.《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
评协〔2011〕230号);
12.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文件等。
(四)资产权属依据
1.眉山新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
3.设备采购合同、发票;
4.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
报表及其它资料。
(五) 取价依据
1.《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394
号);
2.《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2] 1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670号);
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
价格([2002] 1980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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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6.《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5)》、《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
额(2015)》、《四川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5)》;
7.评估人员收集的当地房地产交易资料;
8.《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
9.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1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1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概预决算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查申报明细表;
2.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3. 评估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4.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5. 企业以前年度及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基准日备考财务报表
审阅报告;
6. 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7.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评估机构
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
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等有关评估准则规定,评估主要方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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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
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
法。由于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公开资料中尚无法找到足够的同类资
产交易案例或可比较的参考企业,因此不具备使用市场法的必要前提,
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评估对象可以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
判断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它服从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评
估思路,即采用收益资本化或折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评估
对象的价值。眉山新筑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销售路桥施工机械设备,
近几年由于市场需求减少,企业2013年~2015年度的营业利润分别为
-237.57万元、21.60万元和-873.76万元。受经营业绩影响,眉山新筑挖
机生产线已停产,从2014年10月31日起厂房(位于眉山市彭山县凤鸣
北路409号)出租给物流公司作为仓库使用(厂区主要房屋建筑物已调
整至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厂房内的设备除管线、桥式起重机、
花架门式起重机、单板链输送机、双板链输送机和挖掘机整机涂装生
产线外均已拆除。于评估基准日企业摊铺机生产线仍在继续生产,但
厂房(位于新津县工业园区希望路)为其母公司新筑股份无偿提供给
其使用。截止评估现场工作日,企业关于经营的改进方案尚未确定,
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尚不明确,因此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委估的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基础上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于评估基准日,眉山新筑的各项资
产、负债能够被准确划分并且资料齐备,满足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基本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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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
目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
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
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
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一) 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 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评估人员通过对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
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试算平衡、对其他货
币资金的相关资料和凭证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以经核实后的账面
价值确认评估价值。
2. 对于应收票据的评估,本次委估的应收票据全部为不带息银行
承兑汇票。评估人员通过查阅相关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在核实应
收票据的发生时间、账面余额、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的
基础上对账龄分析和变现可行性进行判断。评估人员认为变现能力强,
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很小,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3. 对于应收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通过核查账簿、原始凭证,并
进行了经济内容和账龄分析,未发现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失踪
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坏账,但是不能保证未来不发生坏账损失,
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收账费用,因而资产评估需要考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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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损失。本次评估风险损失的确定方法为:对于已收到回函且确认
金额无误、2016年度仍有业务往来的的应收账款,从基准日情况来看
发生坏账的几率极小,本次评估不考虑风险损失,其余应收账款根据
账龄以及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确定评估风险损失。
4. 对于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评估人员通过核查账簿、原始凭证,
并进行了经济内容和账龄分析,认为本次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与
评估风险损失金额基本相当。则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评估值按账面
值确认。
5.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预付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
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未发现
供货单位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货物等情况,以账
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6. 各类存货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原材料
原材料账面值由购买价和合理费用构成,由于原材料周转相对较
快,账面单价接近基准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数量乘以账面单价确定评
估值。
2)在库周转材料
对于在库周转材料,首先是抽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调整其实物
量,并了解存货质量,然后分析其账面值的构成及购进的时间,根据
现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评估值。对市场购置价变化不大的存货,
按合理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3)产成品
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本次委估的产成品为正常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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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产成品以其售价
为基础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出厂单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
销售费用率-利润率×所得税率-净利润率*50%)
4)在产品
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经分析调研发现,在产品生产周期较短,
成本升降变化不大,成本结转及时完整,金额准确,则以核实后的账
面值确定评估值。
5)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为发往客户单位的挖掘机,账面成本 6,264,946.33 元,
均已签订合同,由于时间较久未收回款项,企业按账面成本减去合同
不 含 税 价 的 50% 计 提 了 减 值 准 备 2,447,753.94 元 , 账 面 净 额
3,817,192.39 元。
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先对于发出商品
以其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销售单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净利润率×r)
考虑到该批发出商品时间较久,未来回款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评
估人员按账面跌价准备确认风险损失。
6)在用周转材料
经清查核实在用周转材料均可正常使用,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
行评估。即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将其现行购置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
费用得出重置价值,再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相乘后得出评
估值。
在用周转材料评估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评估值=实有数量×购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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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率。
(二)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
投资性房地产由投资性房屋、构筑物和投资性土地使用权构成。
由于投资性房屋、构筑物和投资性土地使用权为原企业自用厂房及土
地,企业因为停产,将部分厂房出租,故会计将该部分资产转入投资
性房地产;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中已出租占整个房屋建筑物中的比例很
少,租户未按专用厂房租赁使用,仅作一般库房使用,支付的租金也
按库房租金核算;且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出租专业工业厂房整体出售案
例较少,无法获取比较案例,所以不具备市场法条件;估价对象所在
区域厂房出租案例较少,无法获取正常市场租金,故不适宜采用收益
法。所以市场法和收益法不能充分反映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根据《投
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 号)第二十三
条 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
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所以本次投资性
房屋建筑物的评估采用成本法,投资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修正
法(已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评估)。
1、投资性房屋建筑物
评估对象的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齐备,以现行定额标
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
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出建筑
物评估值。对于相关建筑工程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和类似工程的参考
资料均不齐备,本次评估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
合考虑各项评估要素,确定调整系数并计算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
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观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出建
筑物评估值。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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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投资性土地使用权
评估人员通过实地勘察,认真分析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在确定估
价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报告评估目的,
决定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根据替代原则,就估价对象的区位条件与
所在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按照基准地价的修正体系进行区位因素
及其它相关修正,进而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价格的方法。
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计算公式为:
估价对象地价=区域基准地价×(1±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期日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土地权利状况修正系数
±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三) 关于构筑物的评估
根据评估目的及待估资产的实际用途、状况,本次主要采用成本
法进行评估。
对于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构筑物,是根据建筑工
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构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
费、贷款利率计算出构筑物的重置全价,对于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
算资料不齐备的构筑物,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估要素,确
定重置单价,并按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构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
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构筑物评估净值。
构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他构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
项评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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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资金成本
A、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定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按照构筑物工程量,套用定额所规定的工料机消耗量计算出定额
直接费,再用评估基准日取费费率及材料价格进行取费计算得出各分
项工程造价,汇总后得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B、工程前期及其它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
及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筑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
C、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
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
按建设正常情况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工程建安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合理工期×贷款利息
×50%
2)成新率的确定
构筑物成新率的确定,采用理论成新率和观察成新率两种方法计
算,经加权平均得出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观察成新率由评估人员现场实地勘察考评打分评定。
综合成新率=观察成新率×0.6+理论成新率×0.4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四) 关于机器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
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本次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
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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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清单,进行了账、实核对,做到账
表、账实相符,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发票等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
凭证审查核实对其权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组织设备评估人员进
行现场勘察和核实。
机器设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资金成
本-增值税
(1)设备购置价:
购置价主要依据设备最新市场含税价格,并参考产品报价手册予
以确定。
(2)运杂费
根据设备生产销售企业与各设备使用单位的运距、设备体积大小
(能否集装箱、散装)设备的重量、价值(贵重、价低)以及所用交
通工具等因素视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3)安装调试费
首先查询专用设备的价格中是否包含厂家上门免费的安装调试,
如果不包含,则根据设备安装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高低,分别对不
同专业性质的生产设备按不同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或评估人员
调查了解企业设备实际安装调试费用综合确定。
(4)前期费用
主要取费项目有建设单位管理费、环评费等。工程前期及其他费
用取费标准主要执行:计价[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发改价
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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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费》、计价格[2002]1980号《招投标代理服务费》、计价格
[2002]125号《环评费》等具体标准。
(5)资金成本
不论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从银行借贷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均计算
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的计算时间按设备的合理工期并假设资金在合理
工期内均匀投入考虑,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商业银行同期贷
款的基准利率确定。
(6)增值税
按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扣除。
2.成新率的确定
(1)重点设备由年限法成新率(0.4)和现场观察成新率(0.6)
加权平均,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A、年限法成新率
查阅有关资料,确定机器设备的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计
算年限法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
100%
B、现场勘察成新率
通过现场勘察设备现状及查阅有关运行、管理档案资料,对设备
各组成部分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其现场勘察成新率。
C、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2)一般设备由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查阅有关资料,确定机器设备的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计
算年限法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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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法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
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车辆
本次采用市场法确定其评估值。具体方法为:根据车辆的规格型
号、上牌时间、行驶里程、外观内饰、车辆状况等因素确定其评估值。
电子设备
1.电子设备重置全价
电子设备的重置全价为设备的购置价扣除增值税后确定。
重置全价=购置价÷(1+17%)
2.成新率
一般电子设备的成新率按年限成新率来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五)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企业核算资产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核算内容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评估人员就差异产生的原因、形成过程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对于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产成品)跌价准备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风险损失、产品售价所确定的可变现净值重新测算,其
他递延所得税资产项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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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评估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包
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
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关于各负债项目的评估,根
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后,确定各笔债务是
否是公司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来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我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方代表商谈明确委托方、被评估单位
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
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
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
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承接该评估业务。
(三)编制评估计划
我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了评估
计划。
(四)现场勘查
在企业如实申报资产并对待评估资产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评
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清查。清查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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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固定资产,清查内容主要为核实资产产权、数量、使用状态及其他
影响评估作价的重要因素,主要步骤如下:
1、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
评估机构的要求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2、要求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
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
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
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
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和可执行情况采用抽查或其他替代等方式
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我们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
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
包括:
1、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等
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
部门获取的资料;
2、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
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3、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
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的资料。
(六)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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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
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2、对资产基础法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分析、修改、完善,最终确
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评估结论。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我公司内部对
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后,与委托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
进行了必要沟通。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对评估结论进行必要的调
整、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按我公司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
序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后,由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委托方提
交正式评估报告。
十、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
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
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
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
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
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
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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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
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该假设是假定企业未来年度持续经营下去,
在可以预料的将来不停止营业。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
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
大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
式;
4、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
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
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7、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持续经营、公开市场为
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资产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
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
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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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
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2.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
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3.评估报告仅供在报告前文明确的评估目的、并仅供委托方使用,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但按法律和法规规定提供评估管理
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的除外。
十一、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
必要的评估程序, 公司的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
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根据以上评估
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眉山新筑委估
资产评估前账面资产总额为 36,905.01 万元,负债总额为 16,761.55 万
元,净资产为 20,143.46 万元;评估后资产总额为 39,978.05 万元,负
债总额为 16,368.85 万元,净资产价值为 23,609.20 万元,评估增值
3,465.74 万元,增值率为 17.21%。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合计 23,115.97 23,880.54 764.57 3.31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789.04 16,097.51 2,308.47 16.7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10,477.31 8,986.72 -1,490.59 -14.23
固定资产 2,743.22 2,780.00 36.7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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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 -
无形资产 - 3,869.28 3,869.28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3,869.28 3,869.28
其他非流动资产 568.51 461.51 -107.00 -18.82
资产总计 36,905.01 39,978.05 3,073.04 8.33
流动负债 16,349.05 16,306.98 -42.08 -0.26
非流动负债 412.50 61.88 -350.63 -85.00
负债总计 16,761.55 16,368.85 -392.70 -2.34
净 资 产 20,143.46 23,609.20 3,465.74 17.21
经评估,在本报告假设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眉山新筑基于备考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 23,609.20 万
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陆佰零玖万贰仟元整。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
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 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假设前提
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交易、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 由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
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
担责任。
(三) 评估人员对委估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
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但评估报告
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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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
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 受经营业绩影响,眉山新筑挖机生产线已停产,从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厂房(位于眉山市彭山县凤鸣北路 409 号)出租给物流公司
作为仓库使用(厂区主要房屋建筑物已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
算),厂房内的设备除管线、桥式起重机、花架门式起重机、单板链
输送机、双板链输送机和挖掘机整机涂装生产线外均已拆除。于评估
基准日企业摊铺机生产线仍在继续生产,但厂房(位于新津县工业园
区希望路)为其母公司新筑股份无偿提供给其使用。截止评估现场工
作日,企业关于经营的改进方案尚未确定,但无整体停产、停业打算,
因此本次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进行。
(六) 委 估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中 房 屋 共 8 项 , 房 屋 总 建 筑 面 积
56,978.72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次评估为考虑产权瑕疵对评
估结果的影响,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 本次申报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中第 12 项风钻实验平台和第
15 项 4 号车间均已拆除,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八) 企业本次申报评估的车辆帕萨特牌 SVW7183FJI(车牌号川
AMP075,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沃尔沃牌 CAF7252A(车牌号川 A9A5B7,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成都
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车辆暂未变更所有人。
(九) 新筑混凝土暂存于新筑精坯 1#厂房的半门式起重机,已从原
安装位置拆除,本次按二手设备评估。
(十) 本次申报评估的车牌号川 Z19993 的货车,未通过年检,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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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十一) 本次评估结论是假设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了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并能顺利实施。
(十二) 2012 年 6 月,眉山新筑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全程通”汽车及工程机
械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为购
买眉山新筑产品且符合光大银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贷
款期限最长四年;借款人将所购工程机械抵押、眉山新筑及经销商对
按揭贷款方式所售工程机械回购担保、眉山新筑及经销商按实际贷款
余额的 105%比例缴存保证金(其中眉山新筑 100%,经销商 5%)。光
大银行成都分行为眉山新筑核定的回购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眉山新筑缴存的按揭保证金余额(含
利息)为 5,797,325.69 元,为上述合作协议下按揭贷款业务所提供的担
保债务余本金余额为 891,285.94 元。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
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本报告需经本评估机构及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
并依据国有资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有权核准或备案管理单位完
成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
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
(三)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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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期间使用有效。当评估目的在
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
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四)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和本报告明确的其他报告人,未
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得随意向他人公开。
(五)除国家与相关经济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
方另有约定的外,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
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的书面同意
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6 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肖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马松青
注册资产评估师: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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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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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1、新筑股份总裁办公会议纪要(新筑股纪(2015)55 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评估基准日审阅报告复印件;
4、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5、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 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8、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资产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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