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及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和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已经同意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仍然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条件。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是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
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过程公开、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 忠 张亚兵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