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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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19 号”文核准,新疆天顺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 1,868 万股社会公众股股票事项已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刊登招股说明

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为 1,868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保荐机构”)认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

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Tianshun Supply Chain CO.,LTD.

注册资本:7,468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王普宇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10 日

住 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 133 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

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为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二类),大型物

件运输(四类),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煤炭批发。

1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

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

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为准):铁路、公路货物运输代理;

装卸、搬运服务;国内劳务输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园管理服务;仓储服务;

综合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停车服务;过磅服务;物流配送服

务;货运信息、商务信息咨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危险化学

品除外),焦炭,矿产品,铁精粉,生铁,化肥,建材,金属制品的销售;工程

机械租赁,房屋租赁。

(二)设立情况

天顺股份是由新疆天顺物流有限公司(现已将名称变更为“新疆天顺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有限”)和自然人王普宇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11 月,天顺有限和王普宇就发起设立天顺股份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书》,协议约定公司股本 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天顺有限投入货币资金和

经评估与物流相关的营运车辆和设备等实物资产合计 2,700 万元,折股 2,700 万

股;自然人王普宇投入货币资金 300 万元,折股 300 万股。

2008 年 11 月 28 日,天顺股份召开创立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的出资分两

次缴付,首次出资分别由天顺有限以货币资金 600 万元、王普宇以货币资金 300

万元缴付。2008 年 12 月 3 日,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五洲审字

[2008]8-69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8 年 12 月 1 日,公司首次出资 900

万元已由天顺有限和王普宇缴足。2008 年 12 月 10 日,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正式成立,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650000048000010 的营业执照。

2009 年 6 月 9 日,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五洲审字[2009]8-38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6 月 9 日,公司二期出资 2,100 万元已由天

顺有限以货币资金 1,192.18 万元、评估价值 907.82 万元的 29 辆大货车等实物

资产缴足,公司与天顺有限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前办妥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所

有权过户手续。新疆华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新疆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拟投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华评评报字[2008]065 号),对天顺有限拟投入天

顺股份的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确认截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上述资产价值总

2

额为 907.82 万元。

公司发起人为天顺有限和自然人王普宇,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具体出资情况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新疆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2,700 90% 货币、实物出资

2 王普宇 300 10% 货币资金

合计 3,000 100% —

(三)主营业务

公司以第三方物流服务为起点和基础,不断积累人才、经验和客户资源。公

司自成立之初即严抓服务质量,以严格的质量控制成就了优良的服务品质,为公

司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也为公司的市场开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公司初步

建立了反应快速和配置有效的物流信息系统,大大提升了公司综合物流服务水平

和效率。公司凭借着长期积累的服务优势和市场优势,建立起遍及新疆各地、同

时辐射全国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网络体系,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开拓效果并赢得了客

户的普遍认可。

凭借着优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逐步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合作关

系,有效积累了各种市场资源。经过数年的努力,公司逐步整合各类市场资源,

从简单帮助客户安排货物的运输,逐渐发展到为多类客户设计、实施供应链方案

和运行企业分销、采购、物流的供应链系统和提供专业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的

业务已经从单纯的第三方物流逐步扩展到供应链管理、物流园区经营及物流金融

监管等领域,整个业务链条得以有效延伸,并且形成各个业务环节相互拉动和促

进的良性循环,大大增加了客户黏度,直接推动了各业务的全面发展,使得公司

已经成长为集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物流园区经营及物流金融监管等业务于

一体的、具备国内先进的供应链综合运营管理和配套服务水平的综合型供应链服

务商。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大华会计师”)审计,主要财务数据简要情况如下:

3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合计 378,194,459.40 355,025,159.92 255,821,788.57

非流动资产合计 126,303,562.83 112,428,467.87 115,233,827.87

资产总计 504,498,022.23 467,453,627.79 371,055,616.44

流动负债合计 217,497,055.66 218,161,599.18 148,165,798.39

非流动负债合计 16,375,907.34 5,331,264.78 5,585,980.62

负债合计 233,872,963.00 223,492,863.96 153,751,779.01

股东权益合计 270,625,059.23 243,960,763.83 217,303,837.43

负债和股东权益

504,498,022.23 467,453,627.79 371,055,616.44

总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487,018,082.64 557,636,395.64 547,084,218.74

营业利润 32,962,148.11 36,234,262.04 32,581,723.13

利润总额 37,413,524.75 36,381,764.80 34,918,752.96

归属于发行人股

32,729,102.85 32,384,332.15 31,706,339.07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 29,087,852.41 32,283,566.99 29,800,884.82

损益后的净利润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757,662.06 -54,580,393.53 -32,460,182.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73,724.82 -4,448,004.79 -3,534,038.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593,583.71 42,521,586.33 -1,207,044.19

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037,803.17 -16,506,811.99 -37,201,264.92

4、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流动比率 1.74 1.63 1.73

速动比率 1.61 1.43 1.5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4.17% 46.01% 39.9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6.36% 47.81% 41.44%

应收账款周转率 3.22 4.95 7.07

存货周转率 43.77 43.81 72.2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 51,408,761.31 51,465,638.87 47,739,326.2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32,729,102.85 32,384,332.15 31,706,339.0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9,087,852.41 32,283,566.99 29,800,884.82

后的净利润(元)

利息保障倍数 5.48 4.86 6.0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 0.82 -0.97 -0.5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4 -0.29 -0.66

基本每股收益(元) 0.58 0.58 0.5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58 0.58 0.5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4.83 4.36 3.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

12.73% 14.07% 15.52%

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

11.31% 14.03% 14.59%

收益率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0.26% 0.31% 0.42%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重

5、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并已经

相关部门核准。

5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运用于物流园区的建设、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

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将按项目轻重缓急顺序

投入以下 2 个项目: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备案情况

(万元) (万元)

新疆天顺哈密物流 哈地发改经贸备 201205 号

19,017 9,007.92

园区项目 哈地发改经贸[2012]33 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

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2,900 1,395.68 济贸易发展局备案编码:

建设项目

12091605820078

合计 21,917 10,403.60 —

注:新疆天顺哈密物流园区项目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分别为新疆天

顺供应链哈密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

自筹资金予以解决。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投资进度时间要求不一

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在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600 万股,本次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

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8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全部为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后总股本为 7,468 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68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每股发行价格:7.70 元/股

5、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

19.7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6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14.8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6、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1 元/股(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

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39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

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8、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868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9,208,471.75 万股,

配号总数为 184,169,435 个,中签率为 0.0202856679%,超额认购倍数为

4,929.58873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52,079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9、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383.6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3,980.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03.60 万元。大华会计师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大华验字[2016]000449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顺有限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顺有限承诺:

“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

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

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天

7

顺股份的股份,自本次天顺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天顺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在不丧失对天顺股份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

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股东在天顺股份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天顺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股东从天顺股份离职后半

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份;且在上述股东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天顺股份的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

有天顺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控股股东天顺有限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行人未履行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胡晓玲夫妇均承诺:

“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

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

8

开发售外,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

满两年后,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

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白炳辉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

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在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海通开元

投资有限公司、光正投资有限公司、赵素菲、王略、朱希良、辛幸明、饶国兵、

吴勇、袁卫新、江凌云、拜文艳、任琪荣、马新平、李晓燕、陈永兵和梅启龙均

承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9

同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略、吴勇、马新平和赵素菲

均承诺:“在前述各自的自愿锁定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

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逐

条发表意见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7,468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868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1%;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0

经核查,广州证券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11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立董事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

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

项 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

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业务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规则和行业规范,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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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定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发行人应做好协调与督促工作,以使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

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

关约定 其签名人员,积极、认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保荐代表人:张昱、汤毅鹏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2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广州证券认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条件。广州证券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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