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
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大连国际
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签订<非公
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超额奖励事项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唯一超额业绩奖励对象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
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超额奖励事项的补充协议》,决定不再
实施本次交易涉及的超额业绩奖励事宜,并废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稿)》第六条第2项、《盈利补偿协议(修订稿)》第五条所述
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 我们认为,该等安排符合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中小股东
利益的保护。
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所涉超额奖励事项的补充协议》。
大连国际独立董事:陈树文、张先治、王岩、戴大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