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法尔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法尔胜线缆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100%股权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八届第十六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法尔胜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江苏法尔胜线缆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认真研究了有关议案资料,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方董事蒋纬
球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江苏法尔胜特钢制
品有限公司、江阴法尔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进行了审计和评估。评估机
构对上述两家目标公司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我们认为,此次评估本着
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符合本次经济
行为对应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的定价依据。评估
机构选聘程序合法、该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
理。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允性,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此项出售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董事会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更换董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更换董事事项,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
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董事候选人张韵女士、黄芳女士、周玲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及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无异议,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新增关联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新增关联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前认可(事前同意)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述交易关联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而言都是必要的,交易双
方依据市场原则制定交易价格,对交易双方而言是公允的,没有损害交易双方的
利益。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
听取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情况进行的介绍说明、以及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关
联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召开了第八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新增关联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作了预计,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
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及合同,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
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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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生 周辉 李明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