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6-04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 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 0.171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 元。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9 日的《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5,58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9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7,661,910 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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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0.17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网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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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无限售流通股
中,深圳市康哲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我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427 号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联系传真:028-8666074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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