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新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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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受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铁

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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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有关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登记表上签

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 时在铁岭市新城区金

鹰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隋景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4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83,150,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330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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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90,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0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具有相应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弃权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票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股) 同意比例(%) 比例

数(股) 例(%) 数(股) 通过

(%)

1.2015 年 度 与会股东 283,238,348 99.9991 2,450 0.0009 0 0 是

董事会工作报

其中:中

告 小投资者

380,848 0.1345 2,450 0.0009 0 0

2.2015 年 度 与会股东 283,225,748 99.9947 15,050 0.0053 0 0 是

监事会工作报

其中:中

告 368,248 0.1300 15,050 0.0053 0 0

小投资者

3. 公 司 2015 与会股东 283,238,348 99.9991 2,450 0.0009 0 0 是

年年度报告及

其中:中

摘要 380,848 0.1345 2,450 0.0009 0 0

小投资者

与会股东 283,238,348 99.9991 2,450 0.0009 0 0 是

4. 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其中:中

380,848 0.1345 2,450 0.0009 0 0

小投资者

5. 独 立 董 事 与会股东 283,225,748 99.9947 15,050 0.0053 0 0 是

2015 年 度 述

其中:中

职报告 368,248 0.1300 15,050 0.0053 0 0

小投资者

6. 关 于 2015 与会股东 283,150,748 99.9682 90,050 0.0318 0 0 是

年度利润分配

其中:中

预案 293,248 0.1035 90,050 0.0318 0 0

小投资者

7. 关 于 聘 请 与会股东 283,238,348 99.9991 2,450 0.0009 0 0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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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票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股) 同意比例(%) 比例

数(股) 例(%) 数(股) 通过

(%)

会计师事务所 其中:中

380,848 0.1345 2,450 0.0009 0 0

的议案 小投资者

8. 关 于 修 改 与会股东 283,238,348 99.9991 2,450 0.0009 0 0 是

《公司章程》

其中:中

的议案 380,848 0.1345 2,450 0.0009 0 0

小投资者

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

东。

五、 结论意见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

有效;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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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 学 兵

经办律师:

李 娜

程劲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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