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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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胜利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西区 16 层邮编:250101

电话(Tel):0531-62323888 传真(Fax):0531-6232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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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胜利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

鲁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李庆新、韩军律师出席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

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

复印件、副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

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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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经审查

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公告内容均符

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王鹏先生主持,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会议内容均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

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审查,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理人 38 人,代表股数 192,126,478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0,084,656 股的 21.83%。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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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以

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七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经与会现

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6.《关于修订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提案》;

7.《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中第 4、5、6 项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定单独进行了投票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推举出的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

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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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庆新、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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