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子公司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青岛德联车用养护品有限公司
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子公司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拟在青岛汽车产业新城投资设立全资子
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德联青岛生产基地是“一汽-大众”青岛工厂
的重要配套项目,公司作为“一汽-大众”的固定供应商,青岛德联的设立投产,
将为“一汽-大众”汽车的零部件供应做好切实保障,同时还为公司大幅节约物
流成本,符合公司围绕汽车主机厂设立“贴厂基地”的发展理念,有利于进一步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该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损害股东的权益,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子
公司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本次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行为
在董事会的审批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晓帆 黄劲业 梁锦棋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