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6-030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设立北京国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投资概述
1、投资基本情况
为有效促进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
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拓展投资渠道,提升投资能力,公司在做强主业的基
础上,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优势,开拓军转民、民参军的军民融合战略性新兴业
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盛元投资有限公司(“盛
元投资”)拟与北京乾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盛投资”)、北京中关村创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伙人共同出资设
立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
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北京国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基金”)。
2、审议程序
2016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参与设立北京国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盛元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5000 万元投资北
京国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基金其他出资份额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将代表公司签署后续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本
次投资所需的审批及登记手续。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目前合作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续各方将秉承真诚友好、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推动该事项进展,尽快商议
成立投资基金的相关事宜。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北京乾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乾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封和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5 号 683 号楼理工科技大厦 9018
室
成立日期:2007 年 10 月 15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
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乾盛投资有限公司为石河子国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国杰”)。截至目前,石河子国杰持有公司股份
6,647,7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除此之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与乾盛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有限合伙人:深圳前海盛元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盛元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
注册资本:4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09 月 01 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
(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
经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盛元投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100%股权。
(三)有限合伙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庄海
实际控制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3,957.4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7 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有限合伙人: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5 号 2 区 683 号楼理工科技大厦 401
法定代表人:戴斌
实际控制人:黄小平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25 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
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机、雷达及配套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频谱测量仪器、
干扰场强测量仪器(主要零部件在外埠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
服务;销售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
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拟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
商登记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方式:货币资金出资
5、出资进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将分 3 次缴资:首次
缴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 50%,第二次缴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
30%,第三次缴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 20%,每次缴资将于上次缴资金额
用至 70%之时进行。
普通合伙人应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缴资通知
应当在普通合伙人当时所知之范围内,列明所缴款项中分别用于投资成本、筹建
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的金额,以及缴款的最后日期(“到账日期”),各合伙
人应当在该缴资通知上约定的到账日期之前将实缴资本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
合伙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人民币)
北京乾盛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0 万元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货币 2,000 万元
深圳前海盛元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5,000 万元
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货币 10,000 万元
6、投资领域:仿人机器人、无人机、汽车、卫星导航、军工电子、激光技
术应用、高端精密装备制造等军工领域,及其他应用前景广阔的相关产业领域;
投资阶段包括未上市,早中期等。
7、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 5 年(投资期 3 年+退出期 2 年),
自本合伙企业之成立日起算。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普通合
伙人有权决定将存续期限延长 2 次,每次 1 年,若经顾问委员会批准可再延长 1
年,或根据本合同之约定而相应缩短。
8、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将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
的投资管理运营。
9、退出机制:在本合伙企业解散之前,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除非(1)经
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偿债能力、死亡或依法
被宣告死亡;(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或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被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有限合伙人兹此放弃其在适用法律下可能享有的无需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
即可自动退伙的权利。
10、会计核算方式: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
制财务报告。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投资基金份额的认购。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经营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乾盛投资将担任合伙企业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名称核准、
设立登记、基金备案、资金运作和日常经营工作。
2、管理费将由合伙企业按照如下方式向管理人支付:
(1) 年管理费率:2%;
(2) 计算基数:投资期内以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投资
期终止后以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3) 支付时间:本合伙企业应按季度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在每季度开始的
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次管理费应在首次缴付出资日支付;
(4) 季度管理费计算方式:(计算基数-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2%×
25%。
第一次管理费指本合伙企业成立日到所在季度结束时的天数占全季度天数
的比例乘以全季度应支付的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发生变化时,可按实际管理的变化后的实缴资本和天
数调整计算管理费。
3、合伙企业将在首次缴付出资日起组建顾问委员会,成员由普通合伙人认
可的有限合伙人委派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向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
伙人提供顾问意见,并处理本合伙企业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评估以及投资限制等
问题。
4、合伙企业将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组成。负责对
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审议并作出决定。
5、投资原则:
合伙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的 20%。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贷款、从事拆借、从事抵押、担保、委托贷款
等业务;
(2) 投资于期货、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
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房地产;
(3) 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票(但被投资公司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未
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4)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5) 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6)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 进行赞助或捐赠;
(8) 从事循环投资;
(9) 从事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10)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6、收益分配方式:
来源于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
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返还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合伙人的累计实
缴资本(包括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直至各合
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
(2) 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在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
本之后,100%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优先回报”),直至各有
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 8%的年度复合收益率(按照从每次缴资通知之到账日
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
(3) 弥补普通合伙人回报:如在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后仍有余额,则
应 100%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直至达到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
(4) 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 80%归于有限合伙人,20%归于普通合伙人。
如果处置某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不足以全额支付以上(1)或(2),则在
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本合伙企业从任何投资项目中取得的现金或其它形式收入,应在符合适用法
律的前提下尽快分配,除非经顾问委员会豁免,最晚不应迟于该等应收款项发生
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九十个工作日。
具体方式和比例以各方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盛元投资有限公司拟与北京乾盛投资有限公司、北
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伙人
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国杰乾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
记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施方向,有助于拓展投资渠道,
提升投资能力,借助专业投资机构优势,开拓军转民、民参军的军民融合战略性
新兴业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盛元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北京国
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北京国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仿人机器人、无人机、卫星导航、军工
电子、激光技术运用等领域。一方面,投资标的与公司军工领域发展战略相契合,
有助于丰富公司产业链体系,并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获取优质投资标的,拓展
军民融合战略性新兴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价值链整合和产业扩张。
在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引领下,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成长;另一方面,
公司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验和资源,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也可获得优质
投资标的带来的资本增值收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利益。
2、存在的风险
鉴于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
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不能对投资
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投资失败及基金亏
损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北京国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
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长期来看将有助于公司获取优质投资标的,实现
内生式增长和外延式扩张发展,同时通过专业化运作,将能够充分防控投资风险,
预计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公司将根据产业基金募集
及投资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