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同煤业”)拟将持有的大
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标的公司”)100%
的股权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国贸公司的股权。
外经贸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
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71.29 亿元,国贸公司营业收入为 347.65
亿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487.66%,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
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说明。
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13 日,同煤集团《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同煤业国
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批复》(同煤董函字〔2016〕3 号)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批复。
2016 年 5 月 23 日,同煤集团《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同煤业国
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项
目予以核准的函》(同煤董函字〔2016〕6 号)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
2016 年 5 月 23 日,外经贸公司股东同煤集团作出书面决定批准本次交易。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同煤
业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
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就本次重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
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