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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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3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公司二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5 人,实际出席董事 15 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拟将所拥有的大同煤业国

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或“标的股权”) 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公司”),外经贸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购

买(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

经认真审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实施重大资产出售的

条件。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

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外经贸公司。外经贸公司为公司

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

关联交易。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

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的标的资产为国贸公司 100%股权,不

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对评估结果的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等审批

事项,已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2)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购买资产,也不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不实质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

持独立。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抵抗风险能力及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

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

为了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

的财务状况,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公司拟与外经贸公司进行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

国、刘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方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公司拟将所拥有的国贸公司 100%股权(具体范围以《评估报告》

为准)转让给外经贸公司,外经贸公司以现金形式购买。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i.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外经贸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同煤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ii.标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为公司持有的国贸公司 100%股权。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iii.标的股权的定价

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贸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8,637.84 万元。根据大同煤

业与外经贸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签署的《承包经营合同》,大同

煤业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

承包经营期 3 年(即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承包期结束后,外经贸公司应保证国贸公司以承包起始日双方认可

的净资产足值,即保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不低于

22,129.15 万元。

综上,经双方确认并同意,国贸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2,129.15 万元。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iv.标的股权的交割

本次标的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交割。于标的股权交割日,受让方向转让方

提交证明其已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的凭

证,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目标公司向受让方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v.标的股权价款支付

于标的股权交割日,外经贸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大同煤业一次性支

付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全部转让价款。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vi.期间损益归属

自过渡期间起始日,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按

照《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的截

止日期为股权交割日。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

间,国贸公司因实现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性亏损等原

因而减少的净资产仍由国贸公司享有或承担,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并不

因此调整;自过渡期间起始日起,大同煤业不再合并国贸公司财务报

表,而由外经贸公司合并国贸公司财务报表。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vii.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

自过渡期间起始日起,国贸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或有负债

仍由国贸公司享有或承担。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viii.员工安置方案

自过渡期间起始日起,国贸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本次交

易发生变动。国贸公司将继续履行其与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签订的

劳动合同,该等职工和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国贸公

司。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ix. 协议的生效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2)标

的股权的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或批准,包括:大同煤业取得其内

部有权机关的批准,国贸公司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补充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1)经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2)大同煤

业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3)评估报告经同煤集团核准并履

行完毕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程序;(4)本次交易取得授权国资监管单

位(同煤集团)的批准;(5)国贸公司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x.违约责任

根据大同煤业与外经贸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生

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或

所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是虚假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

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xi.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制作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该议案审议

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敬、张忠义、曹

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

意见。具体内容见上交所网站《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审计、评估、法定

程序及提交法律文件等事项的议案》

为了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

的财务状况,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公司拟与外经贸公司进行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审计、评估、法定程序及

提交法律文件等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议。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审计及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

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CHW 审字[2016]0562 号《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4-2015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京都中新评报字

(2016)第 0064 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大同煤业国际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

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聘请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

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

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和

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规定,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

场价值。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值对标的资产拟定交易定价,不会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相关事项,公司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

完整、合法、有效;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

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上交所网站《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

取措施的议案》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

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6-034 号《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

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临 2016-035 号《大同煤业关

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 100%股权的议

案》,同意公司向外经贸公司转让国贸公司 100%股权,并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上述议案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近期,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专项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为进一步明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股权转让

价格、交割、承包经营期截止日期等事项,公司拟与外经贸公司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

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该议案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及期限如下:

(1)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

会决议,制定、修改、调整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

(3)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

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相关事宜;

(4)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申报事

项;

(5)应审批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等申请文件的相应修改;

(6)如有关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

新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进行调整;

(7)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办理有关标的资产交割及股

权过户等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 1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 2016-036 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议案 1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第 1、2、3、4、5、6、7、9、10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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