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
称“首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迅游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3,000万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15]22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5月27日在深交所
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000万股。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以总股本4,000万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股。2015年9月29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
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00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12,000万股,
无限售流通股份4,000万股。
2016年4月7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6,050,400股,公司总股本由160,000,000股增加至166,050,4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66,050,400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
126,050,4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份为120,000,000股,股权激励限售股份为
6,050,400,占总股本的75.9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9,831,886股,占总
股本的36.03%;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34,862,311股,占总股本的
21.00%。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6,218,514股,占总股本的39.8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详见
附件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附件1中的承诺
外,无后续追加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9,831,886股,占总股本的36.03%;实际可
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34,862,311股,占总股本的21.0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4名,其中法人股东4名,自然
人股东30名,具体如下:
所持限售条 本次申请解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件股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 备注
(股) (股) 量*(股)
上海挚信投资管理
1 17,100,000 17,100,000 0 备注 1
有限公司
成都亚商新兴创业
2 7,980,000 7,980,000 7,980,000
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盈创动力创业
3 3,420,000 3,420,000 3,420,000
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达晨创富股权
4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 3,705,000 3,705,000 3,705,000
合伙)
5 田野 746,668 673,334 168,334 备注 2
6 朱传靖 5,719,800 5,719,800 1,429,950 备注 3
所持限售条 本次申请解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件股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 备注
(股) (股) 量*(股)
IPO
312,000 312,000 62,400
限售
7 李洪阳 备注 4
限制性
600,000 0 0
股票
IPO
160,000 160,000 0
限售
8 胥毅 备注 5
限制性
400,000 0 0
股票
IPO
160,000 160,000 0
限售
9 姜海靓 备注 6
限制性
400,000 0 0
股票
10 唐武 400,000 400,000 100,000 备注 7
11 伍琳 160,000 160,000 40,000 备注 8
12 李德勇 2,281,500 2,281,500 570,375 备注 9
IPO
312,000 312,000 78,000
限售
13 杨娟 备注 10
限制性
120,000 0 0
股票
IPO
160,000 80,000 80,000
限售
14 何锋 备注 11
限制性
160,000 0 0
股票
15 何欣怡 40,000 40,000 40,000
16 胡志东 1,285,200 1,285,200 1,145,200 备注 12
17 肖冰 1,140,000 1,140,000 1,140,000
18 颜太军 40,000 40,000 40,000
19 王前俊 40,000 40,000 40,000
20 黄明友 40,000 40,000 40,000
21 周冠强 160,000 160,000 160,000
22 孙银花 40,000 40,000 40,000
23 胡欢 12,847,052 12,847,052 12,847,052
24 肖莉莉 160,000 160,000 160,000
25 王尧 312,000 312,000 312,000
26 都冰 160,000 160,000 160,000
所持限售条 本次申请解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件股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 备注
(股) (股) 量*(股)
27 齐文 312,000 312,000 312,000
28 王莉 312,000 312,000 312,000
29 尹辉 40,000 40,000 40,000
30 周欣 160,000 160,000 160,000
31 廖炜 40,000 40,000 40,000
32 蔡俊锋 40,000 40,000 40,000
33 黎勇军 160,000 160,000 160,000
34 翁德军 40,000 40,000 40,000
合计 61,665,220 59,831,886 34,862,311
备注1:股东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17,100,000股处于质押冻
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备注2:股东田野持有的746,668股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其需要履行首发前承诺(详
见附件1),因此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673,334股;同时,田野为公司董事,其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中168,334股可上市流通。
备注3:股东朱传靖为公司监事,其持有的5,719,800股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其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份中1,429,950股可上市流通。
备注4:股东李洪阳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249,6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
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同时,李洪阳为公司副总裁,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解除质押后的股份中78,000股可上市流通。
其持有的600,000股为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在规定的锁定期满及满足解锁条件后解锁。
备注5:股东胥毅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16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
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其持有的400,000股为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在规定的锁定期满及
满足解锁条件后解锁。
备注6:股东姜海靓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16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其持有的400,000股为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在规定的锁定期满
及满足解锁条件后解锁。
备注7:股东唐武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其持有的400,000股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其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中100,000股可上市流通。
备注8:股东伍琳为公司监事,其持有的160,000股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其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中40,000股可上市流通。
备注9:股东李德勇为公司副总裁,其持有的2,281,500股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其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中570,375股可上市流通。
备注10:股东杨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持有的312,000股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其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中78,000股可上市流通。其持有的120,000股为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在规定的锁
定期满及满足解锁条件后解锁。
备注11:股东何锋持有的160,000股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其需要履行首发前承诺(详
见附件1),因此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80,000股,可上市流通股份为80,000股。其持有的
160,000股为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在规定的锁定期满及满足解锁条件后解锁。
备注12:股东胡志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的14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
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迅游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迅游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迅游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 黎 李晓季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副总裁李德勇、公司监事唐武、朱传靖、伍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胡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本人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何锋、田野 2 人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2011 年 12 月 30 日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数量不超过该部
分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机构股东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亚商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天津达晨创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盈创动力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挚信投资、亚商创投、达晨创富、盈创创投)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章建伟、袁旭、陈俊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
外,下同)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a、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回购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最近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董事会参考公司当时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b、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金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c、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
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d、股份回购实施计划
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
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e、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
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A、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章建伟、袁旭、陈俊;
B、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C、控股股东计划增持的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扣除了
相关税费的现金分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董事会公告的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的薪酬。
C、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
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D、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
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
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
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
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
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符合本预案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
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
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
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
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
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
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
措施稳定股价。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相关违法情况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董事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
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
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赔偿。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
出相关判决的:全体董事承诺对于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发行人对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
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赔
偿。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有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胡欢承诺:1、减持股份的计划。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迅游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离职后的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在所持迅游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股份,减
持价格不低于迅游科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2、其他事项。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
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
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若本人发生需向迅游科
技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
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
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迅游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亚商创投承诺:1、减持股份的计划。自迅游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迅游科技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迅游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持有迅游科技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所持迅游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可减持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迅游科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
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其他事项。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
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
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
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迅游科技股票进行减持。
若本公司发生需向迅游科技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
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公司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
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公司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本公司将自
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迅游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挚信投资承诺:1、减持股份的计划。自迅游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迅游科技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迅游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迅游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持有迅游科技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所持迅游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可减持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迅游科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
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其他事项。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
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
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
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迅游科技股票进行减持。
若本公司发生需向迅游科技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
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迅游科技股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时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章建伟、袁旭、陈俊以及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德勇、刘彤、叶昌茂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
应调整。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
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胡欢承诺: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
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
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
得收益上缴公司。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持股 5%以上股东亚商创投承诺: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迅游
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
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
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迅游科技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迅游科技。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
过迅游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2)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挚信投资承诺: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迅
游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2)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
开承诺减持迅游科技股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
过迅游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2)向迅游科技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除章建伟、袁旭、陈俊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接受公开社会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督促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
开承诺;(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3)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
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其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
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将本人在公司上
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薪金总额的20%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并接受公司
给予的停止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5)若本人离职或职
务发生变动的,同样受以上条款的约束。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
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