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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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283 号
致: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迎驾山庄会议
中心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蔡
厚明律师、吴光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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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并已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投票和计票
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做出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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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
迎驾山庄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永培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
下同),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5,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94%。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5,50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94%。其中,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外)2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601,0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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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
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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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55,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55,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655,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和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55,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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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55,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3,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55,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3,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宋书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55,5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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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蔡厚明
吴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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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