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218 号)的要求,作为福建
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和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查阅了相关政策规定,
现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将其持有的中海油
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85%的股权
全部转让给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投资
集团”)及闽东电力对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公司控股
权转让后更名为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
备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开发公司 2009 年设立,2012 年增资后注册资本金为 5 亿元,
其股权结构为:中海油出资 4.25 亿元,股权比例为 85%;福建省投
资集团出资 5000 万元,股权比例为 10%;闽东电力出资 2500 万元,
股权比例为 5%。2014 年年底,中海油将其持有的开发公司 85%股权
全部转让给福建投资集团,该股权转让行为为开发公司股东之间的内
部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海油海西宁德工
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不涉
及到优先受让权事宜,该转让行为无需就优先权发表独立意见。
2、中海油将其持有的开发公司 85%股权全部转让给福建投资集
团。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确定,本次转让所涉
及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8572.68 万元,对应 85%国有股权享受的权
益为 7286.78 万元。鉴于:(1)2014 年年底双方仅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该股权转让程序尚未完成;(2)上述协议签订后,经福
建省人民政府协调,由福建省发改委对相关产业进行重新规划。在当
时相关规划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形下,公司对更名后的福建闽投工业区
开发有限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无法作出明确判断,亦无法判断该股权
转让对公司以后产生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在 2014 年没有对
该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此项投资进行了减值
测试。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7
日出具的“闽华兴所(2016)审字D-099号《审计报告》和公司的会
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核确认,福建闽投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6943.53万元,对应
公司持股比例5%应享有的权益为347.18万元,公司的投资成本为2500
万元,对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152.82万,是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之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新华 任德坤 胡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