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关于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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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6-029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交易概述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力达”)拟使

用3000万元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苏州钟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钟鼎四号”)。钟鼎四号主要投

资“供应链+”领域,规模为18亿元人民币,公司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

任。

2、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一)》,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投

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苏州钟鼎创业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

注册的最终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3、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4、目标规模:钟鼎四号的总规模为18亿元人民币,其中飞力达出资3000万

元人民币

5、出资方式:现金出资,根据投资进度分五至十期缴付

6、经营范围: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7、投资领域:聚焦于“供应链+”领域,包括物流&供应链企业、以供应链

为核心能力的互联网类企业和以供应链为核心能力的消费服务企业。“供应链+”

领域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70%。

8、经营期限:钟鼎四号的经营期限为七年

三、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钟鼎恒棠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与钟鼎四号的创建,具体信息如下:

合伙人名称或姓 证件名称

住 所 经营范围

名 及号码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管理,实业

上海市 崇明县 新村乡 投资,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上海鼎迎投资管

耀洲路 741 号 2 幢 427 营业执照 商务咨询,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

理中心(有限合

室(上 海新村 经济小 91310230320804825B 展览展示服务,创意服务,网络科技领

伙)

区)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和技术服务。

苏州钟鼎恒棠股 苏州工 业园区 苏虹东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务咨

营业执照

权投资管理中心 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 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

91320594321186117K

(有限合伙) 资中心 14 号楼 207 室 询、市场信息咨询、资产管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成立合伙企业名称:苏州钟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

名,以工商注册的最终名称为准)

(二)认缴出资

钟鼎四号的计划总规模为18亿元。各合伙人对钟鼎四号的认缴出资额将根据

投资进度分五至十期缴付,每期缴付的出资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10%-20%。

每一期出资均采用通知付款方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对外投资和支

付有限合伙费用的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出资时间和金额。

(三)投资业务

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为主的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

良好回报。 钟鼎四号将聚焦于“供应链+”领域,包括物流及供应链企业、以供

应链为核心能力的互联网类企业和以供应链为核心能力的消费服务企业。“供应

链+”领域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有限合伙总规模的70%。

投资限制主要包括:

1、钟鼎四号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禁止有限合伙从事的活动。

2、钟鼎四号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 以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包括投

资组合公司上市后,钟鼎四号所持的股份,以及中鼎四号基于战略投资的需要,

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持有的股份);

(2)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动产;

(3) 贷款进行投资;

(4)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不包括:i) 钟鼎四号对投资组合公司的企业

债权、ii)为实现投资而对投资组合公司实质控制人提供过桥贷款,iii)可以转

换为投资组合公司股权的债权性质的投资,以及iv)可以转换为投资组合公司股

权性质的投资安排不在此列;其中,由钟鼎四号向投资组合公司提供一年期以内

(含1年)的借款、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一年期以内(含1年)的可以转换为投资

组合公司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或可以转换为投资组合公司股权性质的投资安

排应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由钟鼎四号向投资组合公司提供一年期以上的借

款、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一年期以上的可以转换为投资组合公司股权的债券性质

的投资或可以转换为投资组合公司股权性质的投资安排应由咨询委员会批准;对

投资组合公司实质控制人提供过桥贷款应由咨询委员会批准。

(5) 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3、未得到咨询委员会的事先同意,钟鼎四号不得对同一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超

过钟鼎四号总认缴出资额20%的投资(基于该投资发生之日的钟鼎四号的总认缴

出资额计算)。

(四)管理费用

(1)在投资期内,钟鼎四号按其总认缴出资额的2%/年支付管理费;投资期内,

如因有限合伙人违约等原因致使有限合伙认缴出资规模缩减(非因分配引起的认

缴出资规模缩减),则管理费变更为减资后总认缴出资额之2%,此前已支付的管

理费亦根据减资后的认缴出资额做相应调整,多支出部分从违约合伙人以外的有

限合伙人此后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中扣减。

(2)在退出期内,钟鼎四号按未退出投资之投资成本(已退出项目及部分退出

项目的退出本金部分不计算在内)的2%/年支付管理费。若在投资期内,钟鼎四

号完成了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之70%以上投资(包括对投资组合公司已实际出

资的部分和已承诺出资但尚未实际出资部分,以及经咨询委员会认可的针对已投

资项目的预留出资部分),且普通合伙人已经完成募集新基金或实收资本已经缴

足,则就管理费的收取视同进入退出期,管理费核算基数及方法按退出期进行相

应调整。

在计算上述“未退出投资之投资成本”时,按照每个季度开始日之剩余投资

成本计。

(3) 钟鼎四号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在该等展期内,钟鼎四号

按未退出投资之投资成本(已退出项目及部分退出项目的退出本金部分不计算在

内)的2%/年支付管理费。

(4)管理费按季收取,首个收费期间以钟鼎四号注册成立日为起点按当季所

余实际天数计收,在合伙人缴付首期出资后即收取;其后于每个日历季度的首个

工作日或之前向有限合伙人收取。

(5)尽管有上述关于管理费首个支付期间的规定,但钟鼎四号在苏州钟鼎创

业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完成所有投资前,不得实质开展投资业务及收取管

理费。管理团队应在苏州钟鼎创业三号投资中心完成认缴出资额之70%的投资后,

方可设立中鼎四号。

(五)收益分配

1、对于钟鼎四号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普通

合伙人可以指定由其关联人接收该等收益分成。为避免疑义,如钟鼎四号的投资

收益未超过有限合伙人之实际出资额50%(即:“门槛收益”),普通合伙人无

权取得收益分成。

2、原则上,钟鼎四号退出投资组合公司后的变现款项应向合伙人分配,不

再进行其他投资(若有限合伙在投资期内收回对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权或债券投

资,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收回投资所变现的本金部分,可在投资期内继续用于投

资)。

3、来自于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回收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退出后的

变现款项等,以下简称“投资回收款项”)应在钟鼎四号收到后的90日内进行分

配,但咨询委员会决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的分配时间限制(应确保当年至少分

配一次)。在遵守前述期限规定的前提下,前述投资回收款项依据执行事务合伙

人合理评估进行分配或保留,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合理保留部分或全部现金或现

汇(包括合理预提钟鼎四号下一季度应支付的管理费,以及合理预留为实现项目

出售或变现行为而应支付的税收、审计、律师费用等开销)。钟鼎四号就任一项

投资取得的投资回收款项在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合理扣除或预

留的部分款项之外的剩余部分的分配将遵循以下的流程:

(1)根据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在所有有权参与该项目分配的有限合

伙人之间分配,直到所有该等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对钟鼎四号的全部实际出资

额;

(2) 根据上述(1)项分配后,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到普通合伙

人收回其全部实际出资额;

(3) 根据上述(2)项分配后,如有余额,在所有有权参与该项目分配的有限

合伙人之间按其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直到累积达到所有该等有限合伙人之

实际出资额 50%的门槛收益率;

(4) 根据上述(3)项分配后,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到普通合

伙人按其实缴出资额计算达到实际出资额 50%的门槛收益率;

(5)根据上述(4)项分配后,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到普通合伙

人分配取得的累积收益分成(税前)达到全体合伙人已收到的门槛收益的 20%;

(6) 根据上述(5)项分配后,如有余额,剩余的80%将在所有有权参与该项

目分配的合伙人之间依照其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分配,余额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

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关联主体。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钟鼎四号,目的在于借助合伙企业的专业团队及其管

理理念,推动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积极探索股权投资的商业运营模式,为产业

整合、资本运作积累经验。该投资一方面能够帮助公司实现产业投资的收益,另

一方面也能为公司提供新项目和投资机会,提升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股东价值。

本次投资对公司提高资本运作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当

前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重大影响或构成依赖,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

发展。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有关机构审批的不确定性,及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

的投资标的选择不当、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及亏损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钟鼎

四号的经营管理状况,确保公司本次投资的安全和收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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