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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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9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2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15:00 至

2016年5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1号办公楼三楼

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7,008,51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98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6,703,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6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04,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30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104,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04,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303%。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8%;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33%;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2、逐项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8%;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33%;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8%;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33%;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8%;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33%;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8%;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33%;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8%;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33%;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王信恩先生、高正林先生、王家好先

生、张吉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27%;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21%;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6227%;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21%;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8%;

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33%;反对 18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9、审议通过《关于申请 2016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6,725,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1%;

反对 192,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1%;弃权 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573%;反对 192,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提交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独立

董事 2015 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保护股

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建议等情况作了报告。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 2016 年 4 月 28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赵东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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