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精化 公告编号:2016-043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44%,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 3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4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4】105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并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总股本为 5100 万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6800 万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800 万股,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 公司股东胡志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胡志作出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股东胡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
有的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胡志作为发行人的前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
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胡志作出的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股东胡志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
弃本项承诺的履行。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胡志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限售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44%,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 3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44%。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是 1 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申请解 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
序号 姓名 职务 除限售股份 市流通的 备注
股份总数
的数量 股份数量
1 胡志 自然人股东 300,000 300,000 300,000 注
合计 300,000 300,000 300,000
注:由于公司原财务总监胡志先生于 2015 年 5 月 6 日申报离职,申报离职
时间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根据相
关承诺,胡志先生所持公司 30 万股股份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截至目前,胡志先生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已满,根据相关规定,胡志先生已向深
交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股份类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动股 - 300,000 36,780,050 54.09%
境内法人持股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300,000 36,780,050 54.09%
二、无限售流通股 300,000 - 31,219,950 45.91%
A股 300,000 - 31,219,950 45.9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300,000 - 31,219,950 45.91%
股份合计
股本总额 300,000 300,000 68,000,000 1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隆精化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同意科隆精化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