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表决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公司作为知名的电池材料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拥有庞大的营
销网络和精良的营销团队,由公司独家代理销售靖西湘潭电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靖西新能源”)和湘潭电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
潭新能源”)的新产品,能尽快获取市场信息并作出反应,较快开拓新客户特别
是大客户,使新产品的销售趋于稳定。同时公司可以深入了解新能源电池材料领
域并掌握其市场动态,开发和管理客户,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有利于公司发展
新能源电池材料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且,通过公司与其签署的《委托销
售合同》,由公司独家代理销售,能确保公司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
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场地租赁及综合服务均收取合理的租赁费用
和服务费用,可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利润。
公司独家代理销售靖西新能源和湘潭新能源新产品,并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和
场地租赁等关联交易是各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
均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将增加公司利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
性造成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