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充分了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条
件、任职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能够为
公司集团化管理及业务的拓展提供有力保障;
2、本次聘任程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核查、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3、经审阅程凡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副总经理的职责要求,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
4、新任副总经理的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程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
任副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磊
徐 猛
付立家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