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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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9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为:以

公司现有总股本 7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 元(含税),合计

派发人民币现金 75,000,000.00 元(含税)。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

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9.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0.00 元,

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

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3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6 月 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6 月 1 日通过

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24 颜昌绪

2 00*****946 颜亚奇

3 01*****720 颜昌成

4 01*****787 颜昌立

5 01*****902 颜秋实

6 01*****302 李培伟

7 01*****413 李汝

8 01*****960 颜丽

9 01*****855 颜玲

10 01*****785 颜亚丽

11 01*****735 颜俊

12 01*****503 颜小燕

13 01*****666 颜铭

14 01*****288 罗萍

15 01*****161 罗敬

16 01*****652 罗文俊

17 01*****708 颜碧清

18 00*****347 陈润培

19 01*****753 唐杰

20 01*****889 陈曦

21 01*****198 陈一

22 01*****421 陈洪良

23 01*****116 陈洪简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5 月 24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

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 899 号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何颉

3、咨询电话:028-66848862

4、传真电话:028-66848862

七、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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