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6-026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5日下午14时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
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
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134,296,502股,占公司总股本243,706,500股的55.1058%。其
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和持有公司股份107,895,75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4.27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
26,400,7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330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沈黎明先生。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相关议案进行逐项审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西南供应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186,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8%;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114%;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8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赵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5 日